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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起的决心》:打开一扇感知中国的窗******

  作者:田维钢(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文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研究生)

  十年一顾,沧桑巨变。近期CGTN推出的四集系列纪录片《了不起的决心》通过新颖的主题设置、国际化的传播语态、生动的人物故事,展现了中国在过去十年里的巨变,并深入地分析了巨变背后的原因,引发了海内外受众的热烈反响。该片主要由Z世代年轻人组成主创团队,历时一年策划制作,行程四万公里,以英、法、阿、俄、西、德、葡、印地语等共15种语言版本,用一种新的思路和打开方式讲述着不一样的中国故事。其中既有现场真实记录,又有理性分析思考,用专业影像让世界读懂中国的十年蝶变之道,在中国踏上新征程之际,为全球受众打开了一扇感知中国的窗。

  一直以来,以“真实性”为本质特征的纪录片,是国际传播中的“文化硬通货”,被认为是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的有效载体。而有些国际传播纪录片因过于注重国家形象的自塑,而忽视了海外观众尤其是年轻观众的兴趣取向,从而导致传播效果打了折扣。纪录片《了不起的决心》通过“酷”“钱”“暖”“未来”四个新颖的主题设置,每一集以个人故事为主导,用时代做注脚,既能涵盖这十几个方面的突出成就,又易于海外受众理解。

  纪录片将厚重的中华文化底蕴及其所塑造的生活方式与思维观念,落实到当代青年人的体验与感受之中。用镜头记录下一个个传统文化重焕新生的瞬间,折射出过去十年里年青一代人心中逐渐树立起的文化自信。在《了不起的决心》中,纪录片并未堆砌展示中国文化的符号意义,而是立足当下,将视角聚焦于那些被历史文化感召并将其传承发扬的年轻人身上。片中的中国青年不仅理解传统文化之美,还在思考如何让它生生不息。纪录片团队和河南博物院华夏古乐团共同策划了“古乐还原辛弃疾经典”,复原失传数百年的《破阵子》词牌曲调演奏和吟唱方式,并用MV的形式向世界展现宋词之美和辛弃疾所代表的中国家国情怀,在海外取得了超过百万的点击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阔步前行,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如何解释这些变化背后的原因,成为中国媒体的重要任务。《了不起的决心》没有延续传统政论片的宏大叙事和成就巡礼,而是以类似科普片的类型化包装,思辨性的话语方式,带领观众从深圳到合肥再到鄂尔多斯一路北上,由表及里地分析中国十年发展路上每个奇迹背后的治国理念。纪录片的思辨性语态,体现在向观众抛出问题,并带领观众抽丝剥茧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创作者试图带领观众一同探究“中国是如何应对文化、经济、发展等发展挑战的”的问题,以24组生动具体的人物故事诠释国家战略,使原本复杂的政策性问题变得通俗易懂。比如创作者从“光”出发,揭秘激光雷达和自动驾驶背后的极客生活,了解量子纠缠背后的女工程师们和那座迅速崛起的中部城市;从“温暖”入手,跟踪记录两个脊髓性肌肉萎缩症患者家庭从绝望到希望的全过程;着眼“未来”,记录沙特人感受中国物流极致体验的故事,讲述“巴西设计”的“中国制造”产生的过程。这种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向世界观众阐述中国高速发展背后的中国智慧,给海外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

  海外传播纪录片不仅应发挥国家会客厅维度的严肃效能,同时还应顾及观赏、审美等功能。在融媒体时代,纪录片应适应移动互联网的传播特点,创新方法与策略,让世界看到中国纪录片,看懂中国纪录片,更喜欢中国纪录片,用精品力作向世界展示一个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了不起的决心》运用创意化、轻量化的视听语言,中和了纪录片原本的严肃气质,更加契合当下年轻网络受众的接受心理。在视听风格上,该片呈现出一种短视频的气质:充满节奏感与力量感的混剪,震撼的穿越航拍长镜头,活泼灵动的逐帧动画,创作者通过视听技巧的创意构思,为观众打造出一场视听盛宴。片中的人物也被这种影像风格赋予了一种潮酷气质,让受众感受到新时代中国人的蓬勃朝气。

  总而言之,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纪实影像作为一种反映人类社会生活的综合艺术以及文化传播的形式,成为世界文化沟通的桥梁。纪录片《了不起的决心》运用新鲜的视角、独特的风格、真实的笔触,用纪实影像呈现时间维度中中国动态发展的过程,审视中国人积极进取的社会实践,激发海外受众的心理共鸣,不失为一次纪录片海外传播的范例。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1日 15版)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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